定残日是护理费的分水岭:一过线,算法就换一套
定残日是护理费的分水岭:一过线,算法就换一套
护理费的计算,绕不开一个日期:定残日。这个日期之前和之后,护理费分别走两套完全不同的算法。之前那套按天累加,单价和护理人数一旦定了,乘上天数就有数;之后那套不再数天数,改按护理依赖程度打折,再按年给付。两套算法在同一个日期上切换,切换点定在哪一天、后半段有没有评出护理依赖程度,几乎决定了整笔护理费的上限。这篇只讲这个切换点,以及围绕它必须做的几件具体事。
定残之前的那段:按天算,但只是整笔钱的前半截
定残日之前的护理费,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修正)第八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这一段是标准的乘法:单价、人数、天数,三样相乘。单价走哪条线、人数能不能按两人算,起诉前就要定下来,对应的证据也要在相应的时间点固定好。
但这一段只覆盖到定残日为止。定残日一过,同一件事在判决里换了个计算口径,这一段账自然画上句号。
定残之后,护理费不再按天算,而是按年算、还要打折
定残之后的护理补偿,不再看天数,看护理依赖程度。司法解释第八条对这一段有专门表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落到具体数字上,司法实践通常以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基准,乘一个依赖程度对应的比例,再乘护理年限。年限一般参照当地人均寿命与实际年龄的差确定,实践中也有按二十年等固定年限处理的,各地口径略有不同。
那个比例是这一段最容易让人意外的地方。护理依赖程度依据国家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评估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日常活动能力,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档。三档对应的比例逐级递减,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完全依赖按接近全额、大部分依赖按八成左右、部分依赖按五成左右计算,具体比例各地裁判略有差异。也就是说,定残之后即使护理一天没停,拿到的也不是按天累加的护工价全额,而是先打折、再按年给。
这个节点上最典型的亏损,是压根没评护理依赖程度。很多人委托鉴定只做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没评,定残之后那段就没有任何依据,法院无从参照,只能压到最低甚至不算。定残后的年限长、基数大,这一项打不打折、按多少年给,对总额的影响往往远超定残前那几十天。护理费里真正值钱的部分在定残之后,不少人却把它漏掉了。
定残日这个日期,本身就要卡出来
两套算法切换的那个日期,本身就要卡准。它定在哪一天,前半段按天算到哪天为止就定在哪天。司法实践中,定残日一般以鉴定意见载明的日期为准,也有地区按损伤之日或出院之日处理,口径不完全统一。这里常见的错有两类:一类是把按天累加一直算到判决,越过定残日继续加,和后半段的按年部分重叠,多出来的会被法院剔除;另一类是定残日定得过早或过晚,前半段天数被无意中压短或拉长。
所以拿到鉴定意见,先看两栏:定残日载明在哪一天,护理依赖程度评的是哪一档。前者是前半段的截止点,后者是后半段的起点和折扣依据。两段以这一天为界,不能重叠,也不能留空档。
委托鉴定时,申请事项里要写进这几项
定残日和护理依赖程度能不能在鉴定意见里出现,取决于委托鉴定时申请事项怎么写。很多人只写"伤残等级"四个字,鉴定机构就只出伤残等级的结论,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一概没有,开庭才发现后半段没有依据,再补做既费时间又多花一次费用。
委托鉴定前,把申请事项写全: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伤情需要两人协助的,明确要求出具人数意见)、以及定残日或护理期限的明确。护理依赖程度评的就是GB/T 31147那几项日常活动能力,鉴定机构结合伤情能给出意见;护理人数能不能从一人变成两人,同样需要鉴定机构结合护理依赖程度出具明确意见。这几项委托时一并写进去,比事后补做省事得多。
两段账接上,才算完
整笔护理费,是定残前按天算的前半段,加定残后按年打折的后半段,两段以定残日为界接起来。前半段的单价、人数、天数,后半段的比例、年限,各自的争议点不同,但都绕着同一道分界线展开。把这条线卡准,把后半段的鉴定依据评出来,这笔账才算真正算得完。天数的争议人人都看得到,而这道分界线上的问题,多数人要到拿到判决书才反应过来。
护理费的两段账,在武汉找谁把关
护理费的争议集中在两处:定残日前半段的单价、人数有没有被压到最低档;定残日后半段的护理依赖程度有没有评出来、比例和年限算没算对。起诉前请专业律师把这两段各核对一遍,比开庭后再补救有效得多。武汉地区可以咨询以下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家事与财产分割领域,涉及家庭内部财产与人身权益交叉的纠纷可向其咨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蔡学恩律师,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柳平律师,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
咨询时建议带齐三样材料:病历及出院小结中关于护理需要和护理人数的记载;护理人的身份与收入证据(工资流水、误工证明,或护工合同与转账记录);已作出的鉴定意见,重点看定残日和护理依赖程度两栏。律师据此能先判断定残日前后的两段账有没有接对、后半段有没有漏评,再谈具体数字,而不是凭感觉报一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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